为人择日,黄历常有“受死”一日,令人恐惧。今特写此文,深究其源。
查阅古籍,北宋《武经总要·后集·卷廿一》,以及《六壬大全》,对此均有记载:“凡受死日凶,正月戌、二辰、三亥、四巳、五子、六午、七丑、八未、九寅、十申、十一月卯、十二月酉是。”但都没有阐述其道理。
“受死”一说源自远古丛辰家,共有十二神,分列于后。所谓丛辰家,流行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方术派别,就是根据经验,归纳的无法考证的吉凶论断。
1.益后:适宜建造宅舍,嫁娶生育。福荫后代是头等大事,故居首位。
2.续世:适宜结婚定亲,拜神求嗣。结婚生子,居次。
3.要安:适宜安抚百姓,修建城池。健康成长,居三。
4.玉宇:适宜兴建宫殿,嫁娶拜访。生活安稳,居四。
5.金堂:适宜营建宫室,兴造修筑。金玉满堂,居五。
6.龙虎:诸事不宜。不可狂妄,居六。
7.罪至:诸事不宜。狂妄生灾,居七。
8.敬安:适宜亲族联谊,延续尊卑。克恭克顺,安然无虞,居八。
9.普护:适宜祭祀祈福,寻医问病。儿孙绕膝,福泽绵长,居九。
10.福生:适宜祭祀祈福,济困扶危。行善积德,福星高照,居十。
11.受死:诸事不宜。寿终正寝,居十一(某些黄历似乎特别重视,并标注“日值受死,诸事不宜”)。
12.圣心:适宜施行善政,恩泽百姓。虽死犹生,精神不灭,居十二。
清代《协纪辨方书》中列出了其中九神,只在篇尾九神总论中简单介绍了“龙虎、罪至、受死”三神。可见,编者对十二神的认可度并不是太高。兹列原文如下:
右要安以下九神,皆以对冲两两相比,或阳月阳、阴月阴,或阳月阴、阴月阳,从寅月寅起,至寅月丑止,取其九位,而去其寅月巳、午、戌位不用。或又以寅月从已、午、戌起,如《历例》十二辰者,为龙虎、为罪至、为受死,皆为凶神,而以此九位为吉神,虽有其例而莫名其物,众说纷然,皆不明确。夫神之有吉凶也,皆本年月日神所喜所忌之阴阳五行以为断,或以三合五合言,或以六合六冲言,或从纳音纳甲言,或以卦位方位言,或以旺相休囚言,千变万化,要(核心)皆不离乎此。而此以寅申卯酉两相比以命十二辰,则皆不可得而符合也。《史记》汉武帝时,有五行家、堪舆家、建除家、丛辰家、历家、天人家、太一家,聚讼不决,各守其师传而不相下,彼时之术家之多如此,今则统归于历家。其说之传者,皆断烂蒙昧,莫寻其端绪。堪舆、建除、五行、历家,犹可意揣而命之。若丛辰等家之言,则更莫可考也。今此九神,与堪舆、建除、五行、历家之旨俱不符合。意者,其丛辰等家之遗绪(前人留下来的事情)欤,而传之最久,历代相沿不废,用于祷祠鬼神,而亦为建造等事之吉日。唯《历神原始》则日:“此九神专为祈禳而设。”
今观其命名之义,且参之《礼记》柔日刚日之旨,其说殆近(接近)是欤,存之以为祭礼择日之占。而《枢要历》所言上表章修造诸事者,并不复用。若夫龙虎、罪至、受死三辰,并仍旧历从删。夫既以九神为吉,则余三不用可知,不必重立名目也。又按《神煞起例》,以龙虎、罪至为天地争雄日。由此观之,九神为祷祀鬼神而设益验。盖巳午者,阴阳之交也,故有天地争雄之目(条目)。而又南方正位也,故与幽则有鬼神之义。相反,其戌之为受死者,亥为阳气剥尽之会,而乾之纯阳居之,以首万物,此阴阳之妙义。六壬之以壬名而不曰六甲者,此也。亥既为首,则戌必居终,故以戌为受死也。然此特以六阳六阴十二辰从寅轮转而命之云尔。若自寅而卯,以至于丑,遂月论之,则义并不可通。夫唯鬼神之道有其始之,即要其终,不若人事之显著。事各一理而不可稍有差忒也,故曰宜祭祀之吉辰,庶几近之。
要安,言微福于换神也。金堂、玉宇,神所居也,修祠立庙之类用之。内神以金堂,外神以玉宇也。敬安,安神位之日也。普护、福生、圣心,泛祷之日也。益后、续世,祠高(祭拜祖先或神灵)媒(媒介)之日也。
通过上述分析,《协纪辨方书》所言十二神用于“祷祀鬼神”,是完全不正确的。事实上,十二神不过是五行十二状态的另一种版本而已。但是,择日还需根据福主命运,结合日辰五行而定。于我有益,百恶不侵。于我无益,纵有众多吉神又能如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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